【以案释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3 11:17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                                     

二、案例正文采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情简介】2021年4月6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场所上网人员情况时,发现该场所正在48号设备上网的上网人员身穿校服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了该场所上网人员登记系统,发现该上网设备中登记的为陈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为4303XXXXXXXX040790,照片也与实际上网者本人不符,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名上网人员进行了现场询问,经现场询问,该名上网人员名叫曹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30304200508XXXXXX,为湘潭市某中学高一班学生。2021年4月7日,对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6日17时40分,湘潭市某中学高一班学生曹某某放学后,进入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上网,网络俱乐部收银员罗某某没有核对曹某某本人身份信息,提供一张陈某某身份证开卡,让曹某某在网吧48号机设备上网,17时56分,曹某某在上网时被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其网络俱乐部当时收费系统电脑屏幕显示48号机设备的上机时间为17时41分28秒,用时15分36秒,上网消费2元,登记上网卡号身份信息为4303XXXXXXXX040790,其卡号为陈某某身份证号码。而当时网吧内48号机设备上网人员为曹某某,其身份证号码为430304200508XXXXXX,湘潭市某中学高一班学生。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该网络俱乐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构成了违反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本案案情,参照《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因湘潭市岳塘区某网络俱乐部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适用于上述处罚基准。

【典型意义】

一、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由于受其年龄的限制,心智还不足够成熟,自制能力可能较弱,而当今世界,互联网上资源丰富,但是信息繁杂、良莠不齐,尤其是某些不良信息和容易致人沉迷的网络游戏等等,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让未成年人进行接触,极有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虚拟世界,危及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世界观形成,以及现实生活和学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社会力量,对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将未成年人挡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

二、惩一儆百以儆效尤。依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进一步震慑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方面尚有侥幸心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通过明确展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成本,将高代价的违法成本与低收益的违规行为进行鲜明对比,有利于使执法监督效果转换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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