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湘潭市文旅广体局以案释法案例材料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7-15 15:13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以案释法案例材料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供稿: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任毅飞、冯舜
审稿: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跃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李峰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湖南省某建筑安装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4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中央电工器材厂建筑群1号仓库、2号仓库执法巡查时,发现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已从该文物保护单位正下方穿孔,准备放置污水管道,执法人员对对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下达了《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2022年3月7日,对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调查询问。2022年3月9日,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原中央电工器材厂建筑群1号仓库、2号仓库为湘潭市人民政府2014年公布的湘潭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本体保护。岳塘区某排污工程项目建设方为湘潭市岳塘区某局,施工方为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2022年1月18日湘潭市岳塘区某局与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岳塘区某排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排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湘潭市岳塘区某局审定的某排污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未经批准同意,擅自改变施工路线,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中央电工器材厂建筑群1号仓库、2号仓库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挖掘等作业。并且湖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施工路线,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中央电工器材厂建筑群1号仓库和2号仓库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未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某建筑安装公司2022年4月24日向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不予采纳并给予回复。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湖南省某建筑安装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湖南省某建筑安装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案件。其典型意义:该案为湘潭市第一例文物行政执法案件,涉及政府部门的市政工程,查办难度大,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认真普法的同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克服阻力,敢于较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维护了文物法律的尊严,既对湘潭市的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又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示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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