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1-18 17:11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8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C77**7的旅游大巴停靠在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湘潭大学南门出口右侧,数名旅游者正在登车,准备出行旅游,车上有旅游者2名、司机1名、导游1名。经调查,戴某某通过抖音、微信宣传旅游产品,擅自以个人名义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5年7月7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对戴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戴某某通过其本人抖音账号“**旅游”发布旅游产品视频,再通过微信账号“湘潭**部落”向旅游者发送报名链接,收取以88元/人“**一日游”费用。2025年3-6月戴某某共招徕游客25人,获取20元/人的佣金。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责令戴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当事人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抖音、微信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获得了500元佣金,本机关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综合考虑戴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2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湘潭市深入推进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整治行动以来的典型案例,对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