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8 09:55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6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韶山市毛泽东同志故居景点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刘某某正在为一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经调查,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该批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2025年4月16日,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刘某某在微信聊天群了解到某某省沈某某一行26名旅游者需要导游服务,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联系该批旅游者并为其提供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收取该批旅游者导游服务费用450元,刘某某在被检查现场时当场退还该批旅游者450元导游服务费用。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责令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当事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来韶山旅游景区旅游参观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应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综合考虑刘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和退赔旅游者的损失,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其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第220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韶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和商务局联合执法查处的案件,切实提升了联合执法的效率,有效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准入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通过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也有利于维护我市旅游形象,促进了全市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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