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5-09 11:09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6日,湘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湘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湘乡市大将路天禧名都公交站附近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一辆旅游大巴,数名旅游者正在登车,准备出行旅游,组织该次旅行活动的负责人为左某。经调查,左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微信等方式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2024年6月17日,湘乡市文旅广体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左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广场舞群体宣传及熟人介绍,共招徕49名旅游者,由左某指定其中一名旅游者谭某某代收每人199元旅游费,已实际收取5000元,剩余的4751元还未收取到位,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的5000元转给左某,左某已全部退还给旅游者。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左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微信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左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左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微信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左某积极配合调查和退赔旅游者的损失,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第21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湘乡市查处的首起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微信等在线方式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案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全市的旅游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促进了全市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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