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传习所)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2-22 15:32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旅广体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11月22日    

 

 


 

 

 

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授徒的机构和平台。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传承和弘扬。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分生产型、专业型和普及型。生产型适用产业化模式操作的传承基地(传习所);专业型适用培养专门人才的传承基地(传习所);普及型适用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为目的的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四条 认定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命名等程序。

第五条 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

(二)传承项目必须是湘潭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三)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五)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湘潭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六)传习授徒活动正常开展,确实起到培养新人的作用,传承工作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生影响;

(七)普及型传承基地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须在20人以上,普及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10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生产型和专业型传习所的学员人数须在3人以上。

(八)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教学或制作(陈列)的场所;传承基地的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传习所的面积须在100平方米以上。

(九)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十)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评审、论证后,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湘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报表;

(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命名文件;

(三)开展传承工作的总结;

(四)传承计划;

(五)活动照片;

(六)传承场地(教室、演练室或陈列室)照片;

(七)传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八)学员名单;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基地创建的材料。

第八条 成立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建立,从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选择,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推荐名单,提交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文旅广体局通过媒体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二条 市文旅广体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命名,下一批命名时间至少间隔2年以上。

第十四条 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性举办传承项目的展示、演出、作品加工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湘潭市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三)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等;

(四)培养新传承人;

(五)每年制作(排练)新作品;

(六)每年提交年度传承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其开展传承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二)为其提供非遗保护的业务培训;

(三)支持其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保护、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根据保护工作需要,可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申请有关项目扶持资金,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文旅广体局对已认定命名的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进行考核评定,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评,由市非遗中心拟定考评标准并配合市、县文旅广体局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评合格的,可继续保留“湘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称号;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报市文旅广体局批准,取消其传承基地(传习所)资格,市直单位由市文旅广体局核实后取消其资格。

第十七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在开展各项保护传习活动中应当履行主体安全责任,确保基地(传习所)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活动参加者的人身安全等。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当为参与传习活动者购买人身保险,特别是传统体育和游艺、传统曲艺和杂技等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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