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09 09:02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6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某游泳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场所公示栏中公示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1人,救助人员5人,与体育行政部门核定该场所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及救助人员数量一致,但执法人员核对发现场内在岗救助人员只有4人,救助人员李某轩未在岗。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于2024年8月16日前进行整改。

  二、调查处理

  经调查查明,湘潭市某游泳中心明知在经营期间应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核定人数配备不少于5名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救助人员在岗,却只安排4名救助人员上岗。救助人员李某轩因家中有事请假1个月,在此期间,场所未暂停营业也未补充具备资质的救助人员上岗。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对湘潭市某游泳中心进行复查,经核查,该场所救助人员李某轩已回到救生员岗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及其他4名救助人员均在岗,该场所的违法行为已改正。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证实湘潭市某游泳中心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该场所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湘潭市某游泳中心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综合考量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游泳场馆是人民群众夏季常去的消暑场所,主管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是督促相关安全制度落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馆的监管,督促场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配备充足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及救助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应针对季节特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救生技能,并督促企业主动与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加强对场地设施的检查维护和对水质的监测。

  三是教育引导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执法人员在暑期来临前,应持续开展游泳场所普法宣传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场所存在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提醒和指导,登记并建立台账,定期在企业负责人微信群内进行通报,对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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