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三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0-10 17:58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5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及朱某某案证据材料(光盘),发现: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朱某某按照林某某的安排,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挑选《传奇》网络游戏私服版本并上线运营,并且为游戏内的玩家提供客户服务,获取利益。执法人员从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朱某某案证据材料(光盘)中获取了朱某某刑事讯问笔录、微信银行流水、搜查笔录、被侵权单位代表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传奇》作品PC端非官方版本维权等证据资料。同日,电话通知朱某某前来配合调查。2023年11月22日,对朱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朱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16日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已因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原系某某市某某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实际负责人。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朱某某按照林某某的安排,学习《传奇》私服端游的相关知识,在未取得《传奇》网络游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下载《神之领域》等《传奇》网络游戏私服版本,将其搭建在林某某租赁的服务器上进行上线运营,并为游戏内的玩家提供客户服务。其中,林某某负责开设、运营《传奇》游戏私服版本的成本,为开设的《传奇》游戏私服版本购买流量,吸引玩家进入游戏,收取、掌握所开设《传奇》游戏私服版本的收入,再分发给朱某某等人。

  经查,朱某某通过运营《神之领域》等《传奇》网络游戏私服版本非法获利共计40205.25元。案发后,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脏款4万元,赔偿了维权方损失(含违法所得205.25元),取得了谅解。2024年2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朱某某退缴脏款4万元优先退赔给维权方,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电脑等犯罪工具。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朱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给予朱某某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朱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运营《传奇》私服网络游戏版本以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扰乱了正版游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合考虑:朱某某系受他人指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运营《传奇》私服网络游戏版本,系初犯、从犯,其运营《传奇》私服网络游戏版本的成本、收入均由林某某提供、掌握,个人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案发后,朱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立案调查前,朱某某已向公安机关坦白违法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已由刑事判决优先退赔给深圳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取得维权方谅解、达成和解。朱某某已无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其行为符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从轻处罚情形、处罚标准。

  2024年3月7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朱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著作权类侵权案件。其典型意义:该案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受到检察部门跟踪督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时,综合考虑了行政处罚裁决时效性、管辖权等问题,具体载明了朱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依据及理由,为执法人员办理该案件提供了法律参考。同时,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收到该案件线索时,朱某某违法行为已停止,已无法单独进行网络远程取证,行政执法人员最终从行政执法的角度以公安部门已有证据材料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查明了朱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运营《传奇》私服网络游戏的具体版本,并以法律为准绳,给予朱某某行政处罚,有效打击了网络游戏违法行为,维护了网络游戏行业市场环境,也为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示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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