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4-01 17:15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投诉人曾某某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称其家人通过张某某报团旅游,被引导购物,花费8000余元购买了保健品。经调查,张某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招徕、组织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11月2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法对张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张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XX两日游”旅游产品,招徕30名老年旅游者,每人收取198元的旅游费用,共计5940元。并且在两日游行程中,老年旅游者被购物店商家诱导购买保健品,引发了投诉事件。经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调解,购物店商家于2023年11月23日退还了投诉人曾某某家人购买保健品8000元的费用。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40元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事人张某某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擅自通过微信宣传旅游产品、招徕旅游者并组织旅游活动,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获取了5940元旅游费用,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综合考虑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首次,但组织的旅游团中旅游者均为老年人,且带团至购物店购买保健品,并引发了投诉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参照《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第212条“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量罚

四、典型意义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正规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且无法保障旅游者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是维护旅游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不仅化解涉诉双方的矛盾,还敏锐的发现投诉事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立案查处让违法行为主体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起到了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三)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重点关注老百姓的合理诉求积极介入进行调解,促成物店商家退还旅游者购买保健品的费用,充分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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