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一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3-01 08:41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时,发现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施工人员正在该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钻探、挖掘施工作业,已从该文物保护单位正下方穿孔,准备放置直径50CM的污水管道。经调查,某公司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证实,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5月9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文物保护单位为某市人民政府2014年公布的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本体保护。某排污工程项目建设方为某市某区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施工方为某公司。2022年1月18日,某局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区某排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某公司在排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了施工方便,未按建设方审定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直接从文物保护单位下方穿孔,该公司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未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此案中,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造成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经回填加固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综合考虑其违法程度是破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后果,违法情节为一般。经某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示范点
本案是一起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典型案件。其典型意义:该案为某市第一例文物行政执法案件,涉及政府部门的市政工程,影响较大,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制止了违法行为,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施工区域进行了加固保护,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通过依法依规办理此案,积累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宝贵经验,为查处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示范参考,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
关于违法当事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建设方为某局,施工方为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某区某排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但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为图方便,节约施工成本,未按合同要求及施工图纸中的施工路线从文物保护单位西南侧绕过进行施工作业,擅自改变施工图纸中的施工路线,直接从文物保护单位下方钻探穿孔,未考虑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同时未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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