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旅广体局以案释法案例材料(新闻出版)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xtwlgt.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7-15 17:17

           湘潭市文旅广体局以案释法案例材料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新闻出版市场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供稿: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常红春                      

审稿:湘潭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陆跃        

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李峰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2日,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线索,对湘潭市岳塘区某动漫娱乐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湘潭市岳塘区某动漫娱乐场所中99个“冰墩墩”娃娃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2年4月22日,对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查明: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某,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为正常营业中。2022年4月9日,余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印有“BEIJING2022”字样和奥运五环的“冰墩墩”娃娃100个,对方微信名显示为艺哈毛绒玩具批发,通过微信付款550元。余某未查看对方资质,无进货厂家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具体信息,也无相关进货凭证,且不能提供该“冰墩墩”娃娃相关授权证明。余某将购买来的100个“冰墩墩”娃娃作为湘潭市岳塘区某动漫娱乐场所喵呜DOLL抓娃娃机的奖品(赠品)使用,截至2022年4月22日,已免费赠送顾客一个“冰墩墩”娃娃。由于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购买的“冰墩墩”娃娃作为奖品(赠品)使用,免费赠送顾客一个“冰墩墩”娃娃未收费,因此,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本案经依法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证实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湘潭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长沙某动漫娱乐有限公司警告,没收“冰墩墩”娃娃99个,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件。其典型意义:该案涉及出版盗版侵权案件,既体现了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管监管、快速高效的执法担当,对扰乱出版市场的盗版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维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执法导向,同时对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出版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案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冰墩墩”娃娃,侵犯了涉冬奥专有版权权利人的权益,有力打击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增强经营业主销售有正规来源的“冰墩墩”娃娃商品以及人民群众购买有正版“冰墩墩”娃娃商品意识,震慑从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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